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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年未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能税前扣除吗

    作者:admin  点击:次  日期:2008-08-18

      问:我公司是国有企业,2007年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根据财企[2007]4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从2007年度起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期初有余额的,自期初余额中列支,无余额的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因此,我公司2007年度职工福利费用开支全部在期初余额中列支。在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我公司欲将2007年度职工福利费做纳税调整减少处理,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但税务机关认为我们要税前扣除必须作账务处理,福利费余额要在账上体现出来,否则不予扣除。请问我公司2007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能否税前扣除?2008年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职工福利费应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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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对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予以明确:“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l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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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2007年职工福利费用开支,仍可按计税工资总额的l4%计算扣除,与你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无关,对于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从2008年起,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你公司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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