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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征屠宰税

时间:2008-07-17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2003年07月30日

  本网讯 近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粤发[2003]10号)的规定,省地税局具体明确了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征屠宰税的问题: 一、除四会、兴宁、徐闻等3个县(市)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7市及所属县、区和代管市已停征屠宰税外,其他各市及所属县(市、区)从2003年7月1日起停征。 二、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屠宰税的停征工作及停征后代征税款结算解库和票证清点缴销等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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