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 2008-3-27 14:07:00
留言标题: 营业税的处理
留言内容:
总公司是广州,分公司在北京。总公司与北京的客户签订了服务合同,提供劳务由北京分公司负责。
按照正常的做法,总公司在驻地开出外出经营许可证,然后到北京税局申请当地的税务发票。这样做可以吗?
分公司的税局会否认为提供劳务的是分公司,应该由分公司开出发票给客户才对?但是合同是由总公司签订的。
可否使用转让合同,把总公司的签约合同转回分公司?但是是否需要多缴交营业税?
回复时间: 2008-3-28
回复内容:
营业税实行属地征收原则。合同由总公司签订,劳务实际由分公司提供,实际是总公司将服务合同转包给分公司,分公司应该开具发票给总公司,转包服务合同不能差额缴纳营业税,因此,税负增加。
正确的做法是,总公司将合同转让给分公司,或者终止合同后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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