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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重组是否需补缴已经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款

时间:2008-03-31 来源: 作者:cnivt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的外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10年或15年),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需要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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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23号文件规定,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上述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外资企业经营期达不到规定的年限而注销,仍然要补缴已经减免的所得税。如果外资企业因为重组而注销,如合并、分立、股权重组等,是否也需要补缴已经减免的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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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享受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与原政策保持连续。根据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在重组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企业重组前后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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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继续保留在重组后的企业没有退出,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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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BOS 开 发 网kdbos.com

因此,外资企业重组而注销,只要外资股权不退出,就不需要补缴已经减免的所得税税款。 #BOS开 发网kdbo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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